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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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损失309617.28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损失364166.26元; 三、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损失20000元; 四、限被告湄潭县齐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损失102266.26元; 五、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7181.52元; 六、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2元,依法减半收取2251元,由被告***负担1350.6元,被告***负担450.2元,由被告湄潭县齐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