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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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口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口信用社信用卡借款本金46750元、利息10168.37元及滞纳金4601.87元,合计61520.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负担。 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