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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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从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