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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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物业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5民初2066号 原告: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物业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祥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物业分公司主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物业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物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物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小东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江德滨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