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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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4.78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双方签订的《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滞纳金、年费标准支付利息、滞纳金、年费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