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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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借款本金35029.33元及利息、复利、逾期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截至2020年3月10日,利息、复利、逾期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共计12126.06元,此后的利息、复利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的抵押汽车(车牌号:闽H×××××)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9.5元,由***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