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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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开设赌场罪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卢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卢志勇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