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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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禄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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