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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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林禄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