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 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按揭款37966.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3723.55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5706.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5705.1元为基数,自2019年03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570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0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5706.94元为基数,自2019年0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5706.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5710.3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4.15元,减半收取计387.07元,由***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