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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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卡号为62×××05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5,192.72元、利息21,321.98元、滞纳金7,728.4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25‰计算,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最低5元,上述利息与滞纳金之和以不超过尚欠透支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