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贷款本息8485991.67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01元,由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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