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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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广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96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泰兴市广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季海军。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 负责人:奚会祥。 原告***诉被告泰兴市广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惠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