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兴市广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96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泰兴市广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季海军。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

负责人:奚会祥。

原告***诉被告泰兴市广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惠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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