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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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戴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上列罚金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