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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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301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141元为基数按月率2%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负担36.4元,被告负担1584.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621元,本院多收的1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