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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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玉土出(2014)0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11988.33万元,并向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988.3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该项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220元,由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32610元,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负担93261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