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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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建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