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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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湘潭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2493.32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02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