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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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天福、袁秀贤、李凤玉、孙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郝庆福、陈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