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3民初1617号

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李朝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新余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海滨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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