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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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明山区贺禹健身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明山区贺禹健身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会员费九百一十九元八角。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明山区贺禹健身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