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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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赵甲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曾某损失为人民币757271.99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何某1、曾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人民币1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何某1、曾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人民币637271.99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