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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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铜川市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撤销第一项; 二、变更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11456.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合计1695元,由***负担481元,***负担962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52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中1144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荔支行,账号62366841400********;其中99939.6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荔县支行,账号6230522900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