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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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0330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0330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由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吴建波工程款及保证金279981.2元; 四、驳回吴建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36元,由吴建波负担15468元,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6元,由吴建波负担19000元,邵阳公司负担4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