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0330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0330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由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吴建波工程款及保证金279981.2元;

四、驳回吴建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36元,由吴建波负担15468元,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6元,由吴建波负担19000元,邵阳公司负担4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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