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泉县绿叶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2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临泉县绿叶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R2JR5H,住***。法定代表人:钟剑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临泉县绿叶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2019)皖1221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临泉县绿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86825元(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以后的利息另计),本息合计48682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6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临泉县绿叶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1元。***于2020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

审判员王福逊

审判员简***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世瑞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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