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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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秀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顺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顺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顺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20%的利率,自2014年8月25日计至2014年10月29日;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20%的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计至2015年2月27日;以借款本金104000元为基数,按20%的利率,自2015年2月28日计至2015年3月16日;以借款本金136000元为基数,按20%的利率,自2015年3月17日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并扣除已收到的利息567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56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广西南宁顺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南宁顺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