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02民初2359号 原告:武汉鑫海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注册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产业园B-04地块。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武汉鑫海翰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市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14时30分开庭,原告武汉鑫海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案按武汉鑫海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堂堂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洁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