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工务段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工务段 巴州民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5,000元及利息38,451.2元; 二、被告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计3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3元,被告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