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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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郭剑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谷义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伟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剑退出的违法所得1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