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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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理赔款975902.5元(本金958716.03元、利息16336.02元、罚息850.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3829.1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90993.15元(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并以975902.5为基数按日0.063%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五、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房地权证号:芜房地权证镜湖字第××号、芜房地权证镜湖字第××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4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至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