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松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7969.72元(46131.12元+418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919.83元(10000元+919.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就其中的41838.6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负担元190元,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被告***负担1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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