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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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工人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桂D×××××小型面包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此款已赔偿给原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1541.60元给原告***; 二、被告***尚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84512.5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76元(原告已预交1488元),适用简易程审理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负担270元,被告***负担988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