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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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港支行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按年利率9.1675%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自2018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13.75125%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