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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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湖县昌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太湖县昌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期间内的利息12096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