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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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广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5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553000元;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9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 二、原告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两被告共有的位于平果县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0)字第014902097号)]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17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93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