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禄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支付甘肃禄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89281.6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7日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 二、驳回甘肃禄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4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