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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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防城港市吉祥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思县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移除在被上诉人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二村民小组位于上思县那琴乡百暴山、那犯山一带山场修建的大门、砖混房屋、钢架养殖棚及种植的柑橘等地上物。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39.6元(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负担689.6元,上诉人***、***、防城港市吉祥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思县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50元;测绘费15000元(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村民小组刘荣汉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负担7500元,上诉人***、***、防城港市吉祥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思县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7500元;评估费5000元(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大替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元(上诉人***、***、防城港市吉祥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思县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市吉祥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思县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