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支付货款453747.20元,利息574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6元,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承担3750元;被告***承担7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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