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021民初54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200641494M(1-1)。 主要负责人:黄涛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炳强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婷担任记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300.99元,并支付利息1,586.97元、违约金1,294.17元,共计11,182.1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炳强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黄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