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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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在欠付被上诉人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工程款380585.65元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13元、被上诉人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共同负担93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3.13元(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