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伟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黔南州伟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贷款本息14979.41元。

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的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14979.41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垫付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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