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贷款本金人民币69745.12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4月17日尚欠44320.84元,该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为止)给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义务人不按时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法律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32×××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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