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贷款本金人民币69745.12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4月17日尚欠44320.84元,该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为止)给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义务人不按时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法律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32×××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