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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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支付原告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99747.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99747.1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3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63(原告已付),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原告已付),共8183元,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案判决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