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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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给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借款本金49999.98元、利息2038.64元,利息计至2020年4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条款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由于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