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给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借款本金49999.98元、利息2038.64元,利息计至2020年4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条款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由于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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