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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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3883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