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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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二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贷款本金人民币44999.98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