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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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桂052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梁宗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0年4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15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合检刑诉(20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宗伟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查明事实2020年1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梁宗伟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田路广龙食街门口,盗走被害人陈铭洁的一台白色苹果X手机。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48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白色苹果X手机一台(已发还受害人陈铭洁)。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梁宗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梁宗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意见被告人梁宗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累犯从重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轻情节。 判决主文被告人梁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世旺 代书记员 庞小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