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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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隆盛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西南州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07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黔西南州隆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