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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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81民初577号 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住***。 负责人:周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区域总监,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冷应洪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农倩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