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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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815.61元; 二、***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利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1月5日的利息为1185.41元,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815.61元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