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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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拖车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灵山县华钦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连带支付拖车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灵山县华钦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拖车费100元给原告广西灵山县华钦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四、被告***、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拖车费825元给原告广西灵山县华钦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五、被告***支付拖车费825元给原告广西灵山县华钦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广西灵山县华钦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7元,被告***、***负担23元,被告***、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